|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
| 【业务综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向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弥补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再就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并且由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 【客户对象】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贷款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且有固定的住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等资料。 5.持有经过社区或街道签署过推荐、考察意见,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署过初审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单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金额一般为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分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年至两年(含两年)三个档次,具体按照借款人的还款收入来源和实现周期计算确定,其中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不得上浮;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基准利率计收。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季结息,借款人应于每个季末月的20日前在其存款账户中备足付息资金,以便本行及时收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归还时,实行利随本清,即结清还本部分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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