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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业务综述】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本行向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弥补借款人独立创业中的部分资金缺口、并且由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商业性贷款。
【客户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
 【贷款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且有固定的住所。
3. 持有本市有权部门颁发的证明其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有效证明。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5.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在向本行申请个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创业条件:
 (1)借款人已制订开业计划书,并经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推荐机构论证;
 (2)借款人具有开业所需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或资产;
 (3)借款人已经本市开业指导机构必要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
 (4)法律规定应当履行行政审批程序的开业项目已获得批准;
 (5)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以不超过借款人独立开业所需投入资金的50%为限,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一般为5000元~3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分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两个档次,具体按照借款人的还款收入来源和实现周期计算确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3.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基准利率计收。
4.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季结息,借款人应于每个季末月的20日前在其存款账户中备足付息资金,以便本行及时收息。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归还时,实行利随本清,即结清还本部分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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