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花借记卡 |
|
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卡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梅花卡,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梅花卡是南京市商业银行发行的本外币借记卡,使用时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以存款余额为最高支用限额,不得透支。
第三条 梅花卡按介质不同分为梅花磁条卡和梅花芯片卡。持卡人在申请梅花磁条卡时需交纳工本费10元,若申请梅花芯片卡需交纳工本费40元。梅花卡的年管理费均为每年10元。
第四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外币储蓄业务(外币储蓄业务仅限在经营外币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可通过我行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POS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交易渠道办理存取款、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代收代付等业务;可在我行或者挂有中国银联受理标志的特约商户持卡消费(梅花卡仅限境内使用)。
第五条 凡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护照、居住证)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梅花卡,无须提供任何担保。
第六条 为方便持卡人个人理财,我行各分支机构提供持卡人最后20笔交易(存款、取款、消费)的对帐单打印服务,持卡人对对帐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30天内向我行查询。
第七条 梅花卡活期存款帐户的资金、芯片卡电子存折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梅花卡帐户的资金属个人储蓄存款,其来源和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梅花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仅凭密码支付或消费,不得转让、出借和抵押给别人,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梅花卡,如有遗失、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我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储蓄规定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之后,磁条帐户24小时后生效,电子存折帐户48小时后生效;电子钱包不予挂失。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书面挂失7天后可补领梅花卡。
第十一条 梅花卡在ATM上所做的交易和在POS终端上的消费均视为已获得持卡人的授权,持卡人应予以确认。因持卡人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持卡人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我行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柜台及ATM上进行交易须同意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使用梅花卡在自动存款机(CDM)上存入现金,以自动存款机出具的存款 凭条为准,持卡人对存入金额有疑问的,应在3天内持存款凭条到我行核实确认。 (二) 持卡人在我行受理梅花卡的营业柜台取现金,按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执行;在ATM上办理取款业务,每天最多可支取5次,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一天取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三条 卡片损坏,持卡人可向我行申请更换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号码变更,应书面通知我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有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或非善意使用梅花卡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收回梅花卡,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本章程项下的所有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商业银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