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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贷记卡


第三章 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贷记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能合法支配其账户资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梅花贷记卡(商务卡)。梅花贷记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梅花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梅花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申领个人卡附属卡。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梅花贷记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关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贷记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梅花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梅花贷记卡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查询密码和取款密码。持卡人应立即在梅花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梅花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四条  梅花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梅花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由系统自动扣取相应年费,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梅花贷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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