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花贷记卡 |
| 第四章 梅花贷记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梅花贷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商务卡(含附属卡)的授信透支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核给申领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授信透支额度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个人卡同一账户的授信透支最高合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或遵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也可要求持卡人将一定金额存款进行质押后,再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梅花贷记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梅花贷记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梅花贷记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 第二十条 梅花贷记卡(个人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为2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梅花贷记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商务卡账户,金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办理转帐。销户时梅花贷记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销卡时应将梅花贷记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销卡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梅花贷记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梅花贷记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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