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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贷记卡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梅花贷记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梅花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 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超限费。
第三十条  梅花贷记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发卡银行网点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24小时电话银行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对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均视为正式挂失,并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商务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梅花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所使用,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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