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花贷记卡 |
|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梅花贷记卡的使用。 (三)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贷记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梅花贷记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梅花贷记卡。 (四)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梅花贷记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梅花贷记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梅花贷记卡的权利,或将该梅花贷记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 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梅花贷记卡时的质押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七)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收费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梅花贷记卡的使用说明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 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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