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花贷记卡 |
|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梅花贷记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梅花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ATM取款密码和电话查询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梅花贷记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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