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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存款

概况:
    协定存款是指存款人与本行各分支机构签订《南京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协议书》,共同遵守约定的存款期限、并按约定在结算账户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额度的存款按本行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人民币协定存款适合于资金结算频率高、流量大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因此,协定存款业务手续简便,利率合理,既有一般结算帐户的结算便利,又能享受比一般活期存款高的利息收入。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附:
南京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协定存款是指存款人与本行各分支机构签订《南京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协议书》,共同遵守约定的存款期限、并按约定在结算账户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额度的存款按本行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第二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存款人与本行各分支机构签订标准格式《南京市商业协定存款协议书》(简称《协定存款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三条 协定存款的协议期限由本行各分支机构与存款人共同商定。《协定存款协议书》到期后,若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或修订协议,则按原期限自动延期或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条 本行受理的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约定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整。
第五条 协定存款利率上限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各单位可在总行规定的上限利率基础上自行下浮;原则上本行协定存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
第六条 协定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计息采用积数计息法。在计息期内,协定存款结算户的每日余额低于最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超过最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在计息期间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协定存款结算帐户销户时,《协定存款协议书》自动终止,并按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第八条 特别规定:同业机构存款人办理协定存款须签订标准格式《南京市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协议书》,协定存款的约定保留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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