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客户债券回购 |
| 业务概况: 企业或事业法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目前在银行间市场购买或分销购入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央银行票据都可以作为质押物,向结算代理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
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事业法人。
业务申请条件 1、与我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委托我行在中央国债公司以客户的名义开立丙类债券托管帐户; 2、企业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3、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4、企业事业单位的债券托管帐户上有可以用于质押回购的债券。
办理程序: 1、客户向我行提出债券回购的意向; 2、我行根据市场行情与客户达成交易,确定债券品种、质押比例、数量、回购利要素,通过“代理系统”或书面合同方式签署正式的代理债券回购合同; 3、债券回购首期结算日,我行依照结算指令办理债券回购结算,确认客户债券已经质押成功后,将回购资金后划入客户的银行帐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卖券资金是否到帐;交割次日,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债券是否质押成功,也可通过我行的结算系统查询,并索要交割凭证; 4、债券回购到期结算日,客户将回购资金、回购利息及手续费划入我行指定银行帐户,我行确认资金足额到帐后,依照结算指令办理债券回购结算,解除客户债券质押;交割次日,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债券是否解除质押,也可通过我行的结算系统查询,并索要交割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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