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信用证业务 |
| 产品简介 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应国内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国外出口商(收益人)开出,承诺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服务特点 1.信用证一旦开出,南京银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 2.具有法国巴黎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的参股,国际资信等级日益提高; 3.代理行网络发达,开出的信用证可通达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申请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履约能力; 2.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开证名录卡,如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开证,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领; 办理程序 1.进口商在提出进口开证申请时,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次办理业务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基本档案资料; (2)进口合同、进口批件、代理协议、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如需要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3)准确、完整地填写南京银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条款,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南京银行国际结算部门; 2.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按南京银行外汇融资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并进行审核; 3.经我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4.我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制作到单通知书,并保证收到单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取单或送单上门; 5. 按照国际惯例,南京银行作为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承兑或做出拒绝付款、承兑的指示(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有关公司在收到我行转递的单据后应立即审单,如果单据无误,请在制单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银行承付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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