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贷记卡业务收费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梅花贷记卡的业务管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业银行梅花贷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花贷记卡的业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透支利息等,并约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梅花贷记卡帐户中扣除。
第三条 梅花贷记卡的年费按年收取,收取标准如下: 人民币卡:个人卡金卡每卡每年80元人民币,商务卡金卡每卡每年150元人民币,个人卡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60元人民币,商务卡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每卡每年60元人民币,商务卡普通卡每卡每年12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40元人民币,商务卡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80元。
第四条 挂失手续费按下列标准,以人民币方式收取:每卡每次40元。
第五条 卡片工本费,标准如下: 补发新卡收取卡片工本费20元/卡,加急40元/卡.
第六条 预提现金(含ATM)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10元人民币,转帐入个人帐户、公司帐户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5‰收取,最低5元。(在我行发卡初期,此条暂不执行)
第七条 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条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元。
第九条 超限额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
第十条 补制对帐单。我行免费提供最近三期的对帐单,但索取上述三期以上的对帐单副本5元/份。
第十一条 调阅消费签购单费用。调阅国内消费签购单20元/份。
第十二条 南京市商业银行保留最终解释和修改权,并可视市场推广情况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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