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券种代码三年期为5178,五年期为5179。票面年利率三年期为5.20%,五年期为5.74%。如发行期内遇到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向调整。 2、本期国债自2007年9月6日起开始发行,至9月30日发行结束。投资者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3、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以百元为起点并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本期国债为记名式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取和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对个人发售部分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4、本期国债发行后,持券人如需提前兑取,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2.61%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78%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按年利率5.20%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5.49%计付利息;持满五年的按年利率5.74%计付利息。 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按另行通知的规定执行。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附表如下:
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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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种 |
期限 |
发行期 |
分档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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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满半年不满一年 |
持满一年不满二年 |
持满二年不满三年 |
持满
三年 |
持满三年不满四年 |
持满四年不满五年 |
持满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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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 |
3年 |
9月6日-
9月30日 |
0.81% |
2.61% |
3.78%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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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0.81% |
2.61% |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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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5.49% |
5.74% |
提前兑取的2007年凭证式国债均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5、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利息。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最长计算到2010年9月30日止,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最长计算到2012年9月30日止。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10年9月6日和2012年9月6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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