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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8年6月2日召开了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08年6月27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淮海路50号公司总部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2008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网上刊登了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50号总部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复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34,273,4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4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集中予以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285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反对173543股;弃权1814206股。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285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反对173543股;弃权1810300股。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289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反对173543股;弃权1814206股。
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225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反对233543股;弃权1813900股。
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449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反对14120股;弃权181030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32285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反对173543股;弃权1813900股。
7、关于修改公司外部监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32285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反对173543股;弃权1813900股。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年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数832147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反对173543股;弃权1952426股。
9、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32077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反对13000股;弃权2182843股。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  提名林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361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反对124000股;弃权1788106股。
(2)  提名王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82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33506股;弃权1784200股。
(3)  提名徐益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78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33506股;弃权1787800股。
(4)  提名罗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82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33506股;弃权1784200股。
(5)  提名谢华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82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33506股;弃权1784200股。
(6)  提名唐富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37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反对133506股;弃权1828400股。
(7)  提名晏仲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37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反对133506股;弃权1828400股。
(8)  提名章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77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2568028股;弃权1784200股。
(9)  提名禹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84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反对127906股;弃权1787800股。
(10)提名周小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8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反对127906股;弃权1784200股。
(11)提名白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47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反对127906股;弃权1824420股。
(12)提名韩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51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反对127945股;弃权1820820股。
(13)提名颜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47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反对127906股;弃权1824420股。
(14)提名裴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47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反对127906股;弃权1824420股。
(15)提名谢满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32173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反对127906股;弃权1798320股。
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提名谢南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832173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反对127906股;弃权1798320股。
(2)提名王家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832147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反对127906股;弃权1824420股。
(3)提名裘愉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同意股份数832177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27906股;弃权1794720股。
(4)提名余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同意股份数832177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反对127906股;弃权1794720股。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10499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0%;反对138426股;弃权23635153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朱增进  潘岩平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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