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52号]文和[银复(1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本行目前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注册号为[3201000000202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00,000股,于2007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英文全称: BANK OF NANJING CO., LTD. ,简称:BANK OF NANJING
本行住所:南京市淮海路50号,邮政编码:210005。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6,751,340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依据中国银行业基本惯例和法则,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不断拓展经营空间,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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