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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修订版)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中国监管部门审批;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行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董事”,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或具有特别说明,包括担任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等职务全部董事会成员。本章程所称“监事”,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或具有特别说明,包括担任监事长、监事、外部监事等职务全部监事会成员。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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