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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工作。行长、副行长经中国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行长和副行长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行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 拟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监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行长应制订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长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行长、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长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本行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经营活动的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管理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行的审贷委员会应当由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组成,本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一百五十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应经中国监管部门审查。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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