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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士担任。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其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二)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四) 具有三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授权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外部人士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二名外部监事,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本行的财务;
(三) 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 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一)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者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监事会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疑。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审计部门作出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管理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送监事会备案,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告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监事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同一监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个委员会任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2)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3)拟定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4)向监事会提名、推荐专门委员会人选;(5)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6)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本行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2)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3)对定期报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4)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实施监督;(5)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监督。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监督;(6)对本行内、外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7)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尽职情况进行监督;(2)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3)对本行定期报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4)对公司运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5)对本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6)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7)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的监事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并对召集事由和议题进行说明,由出席监事进行讨论和发言,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会议记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拥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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