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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证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证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本行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得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长远发展的原则。本行利润分配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进行,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及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行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一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零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四条 本行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六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七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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