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公司监事会工作职责,理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职责,独立、公正、勤勉地对本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依据《公司章程》,本公司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本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4、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人员进行质询;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成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6、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予以纠正;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8、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9、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0、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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