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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公司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公司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推荐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人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不得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推荐,换届时由监事长负责提名推荐,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
第六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拟定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
(四)向监事会提名推荐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研究本公司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遵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本公司监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本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监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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