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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指引》及其他监管条款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指引》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和评价。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和评价,并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指引》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工作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置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未设置日常执行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岗位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业务执行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指引》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指引》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并支持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五)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指引》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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