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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指引》条款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相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发展战略相关的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有关发展战略的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且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方案;

  (2)负责中长期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检查和修正;

  (3)对涉及到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策略;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检查和修正中长期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对涉及到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策略;

  (四)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本行发展战略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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