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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指引》条款

原制度条款

修改后制度条款

  第一条为提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风险管理相关的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有关的风险管理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且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本行的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二)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

  (四)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五)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本行范围有效地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六)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能。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本行的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二)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

  (四)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五)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本行范围有效地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六)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本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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