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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和评价。
审计委员会依法有权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行内部审计、稽核等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审计、稽核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推选,并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供本行与财务、审计相关方面的所有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及其运行与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表审计的工作计划、方案等;
(五)本行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就审计委员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初步报告进行评议后,应将涉及下列事项的材料和意见呈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五)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审计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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