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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资本管理,建立资本管理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和安全,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包括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第三条  本行资本管理包括建立资本管理框架及机制、制定资本规划及补充计划、确定资本管理内容和程序、以及资本分配和考核。
本行资本规划指本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制定资本充足率目标、资本筹集方案、资本使用计划,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及金融行业走势进行预测、本行业务发展的预测、资本需求和需补充资本金额的预测、以及各年度资本充足率目标的确定,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及不同资本筹集方案的比较等。
第四条  本行资本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优化配置、高效使用、回报优良。
第五条  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满足本行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本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行资本管理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职责,并就本行资本管理向股东负责,具体职责:
(一)批准资本规划;
(二)确定资本管理架构;
(三)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
(四)审议或审定资本补充计划。
第八条  在董事会领导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资本管理的责任,具体职责:
(一)审议和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二)审议和监督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
(三)审议资本风险承受能力及资本风险管理策略;
(四)督导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并实施资本管理制度;
(五)讨论资本补充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在高级管理层领导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资本管理的责任,具体职责:
(一)制定资本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经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授权,制定和修改资本管理制度;
(三)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求提出资本充足率目标调整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资本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建立资本风险模型和拟定资本配置原则;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报告资本规划实施情况、资本结构变化、资本充足状况及预测;
第十一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资本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
(一)起草资本规划,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规划;
(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资本充足率的预测、计量和分析;
(三)定期向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报送资本使用和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向监管部门报送所要求的报表和分析;
(四)对下一经营年度的资本需求进行预测,提出资本需求方案;
(五)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定量分析模型和信息系统,并定期对模型的假设、参数和输出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进行资本分配、资本风险以及资本使用效益评价,并与日常考核评价体系相联系。
第十二条  筹资实施部门负责资本筹集工作,具体职责:
(一)跟踪分析国际、国内监管政策和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定期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和管理建议。
(二)根据本行实际状况,拟定中长期资本补充计划及阶段性的融资方案、并在融资方案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本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资本计量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照监管标准每季度确认和计量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包括可转换债券转股、利润分配、重估储备计入资本的确认等。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准确完成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工作,按时向监管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送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评估本行适宜的资本规模水平,对资本管理政策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经济资本的计量工作应在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积累统计数据测算风险概率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第二节  资本规模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形成从资本需求测算、资本补充渠道分析、资本工具选择和执行资本补充方案的管理组织形式和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定期评估和监控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分析可用资本工具。根据补充资本需求,及时提出融资规模、渠道和时间安排,形成资本补充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在保证资本充足率达到银行监管当局所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设定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资本筹集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资本金补充方案报批后,负责具体融资工作。
第三节  资本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本风险管理应纳入全行风险管理架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确立各类风险损失数据搜集、整理、分析流程。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应在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耗用资本的基础上,在全行层面汇总各类风险耗用的资本,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应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原则和框架,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进程和本行管理需要,逐步开发信用风险模型、市场风险模型、操作及其它风险模型,提升风险核算水平,强化资本风险抵偿能力。
第四节  资本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逐步完善实行对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条线及产品的资本需求和资本收益计量。逐步建立内部风险资本分配模型和资本最优分配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  逐步研究推行经济资本、风险资本收益绩效评价、研究推行以资本回报为基准的激励机制。
 
第四章  资本管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资本管理应贯穿全行经营,持续循环,不断推进。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在定期分析业务发展状况、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资本使用、筹集的建议,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发展战略和风险水平确定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批准高级管理层提出的资本补充及使用计划。
第三十条  资本规划及补充计划得到董事会或者授权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各项资本规划,并定期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执行情况、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随着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出台,适时补充、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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