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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5日
各位董事: 公司成为上市金融企业后,为有效避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过失原因遭受经济损失并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现提议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保险。具体事宜授权经营层予以办理。 以上议案请各位董事审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徐福武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