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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0号

resource: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1日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 2012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一期)和 2012年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一期期限为 3年,年利率 4.76%,最大发行额为 21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为 5年,年利率 5.32%,最大发行额为 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 2012910日至 919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 20129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 9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 20159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 20179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销团成员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 100元为起点按 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 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承销团成员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 20129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 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 6个月不满 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 180天利息,满 24个月不满 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 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满 36个月不满 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 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 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 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六、 38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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