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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投行产品resource: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1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产品细分】 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以3-5年期为主; 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10个中小企业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区域集优:通过政府专项风险缓释措施支持发行的集合票据; 6、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7、资产支持票据是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融资成本】 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包括发行费用和发行利率。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评级费用、企业会费、审计和律师费用、托管和兑付手续费; 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影响因素包括市场环境(供求关系、资金面、基准利率、投资者预期),企业因素(信用级别、发行品种、企业性质溢价等),中债估值等。 【发行费用构成】
【产品优势】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金; 2、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3、以企业信用为基础来发行,一般无需资产抵押,并且有利于企业信用的建立; 4、有助于塑造企业信誉和品牌。 【项目准入标准】 1、一般性要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存续期超过三年,信息披露规范,经营指标良好,主体和债项评级较高,非限制性行业; 2、评级要求:国有企业最低不得低于A+(发行中票的不得低于AA-),民营企业不得低于AA-(低于AA-的必须引入增信措施),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企业为投资级别; 3、行业要求:优先支持三农、战略新兴产业、文化传媒等行业;限制房地产、融资性平台项目; 4、优先选择本行授信客户和已成功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客户。 【重点营销对象】 1、已公开发债企业,尤其是近一年度净资产出现快速增长的企业,实行差异性营销,如私募债券营销; 2、上市公司,如近期已实行或即将实习增发、配股的企业、如上市公司的控股集团公司等; 3、央企或地方大型国企的子公司,如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类企业。 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时指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产品优势】 1、有利于提升发行人主动负债能力; 2、有利于优化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风险; 3、部分债权可以补充发行人附属资本。 【产品细分】 1、次级债券 2、混合资本债券 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 4、其他一般性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发行人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要满足: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另需满足: 1、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3、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其他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4、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以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结构化融资 结构化融资时指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各类贷款形式、股权转让形式、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形式、资产收益权转让、委托债券投资等形式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并与本行理财计划对接的业务。 【产品优势】 1、有利于构建企业多途径融资渠道,满足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融资需求; 2、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知名度。 【产品分类】 1、单一资金信托业务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指在借款人取得我行的授信的前提下,经办行及投资银行部对借款人的资信,融资用途及信用增进等方面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后并报我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在我行准入范围内的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我行通过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并作为委托人将理财所募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向借款人通过信托贷款、购买资产收益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发生信托业务的行为, 2、集合资金信托代理推介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代理推介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在信托计划的设立环节,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愿,为收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3、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代理业务 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代理业务室指我行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公司)的财务顾问,所募集资金作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LP)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一般合伙人,所募集资金用于对融资方注册资本的增资,同时与融资人股东方签署远期股权活够协议,由融资人股东方溢价回购该股权。 4、委托债权业务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理财投资者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银行在北金所进行的特定客户债权的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5、应收金融租赁款回购业务 应收金融租赁款回购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发行理财计划,通过同业借款、应收租赁款回购等形式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的业务,在安排好交易结构的情况下,我行联合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理财资金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回购所对应的应收租赁款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常见模式: (1)售后回租式租赁交易:承租人将自有标的物出卖给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标的物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租赁形式; (2)融资式租赁交易: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 【业务准入标准】 1、行业标准 (1)优先支持行业 有利于本行业务转型和信贷结构调整的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三农产业;水利水电;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现代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2)审慎发展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以及“两高一资” 、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等行业和领域;对于相关行业中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项目,可酌情考虑。 (3)限制进入行业 对于国家重点管控行业,禁入性行业、退出性行业项目限制进入。 2、收益要求 (1)由于大多数结构性融资业务涉及信托费用或融资租赁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费用,对于优先支持行业,其收益水平应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以上(含40%);对于审慎发展行业,其收益水平应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上浮50%以上(含50%)。 (2)对有利于本行客户结构优化、有利于组合营销、交叉销售和联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支持产品创新和综合服务的项目,可适度降低收益要求。 3、项目期限 优先支持融资期限在2年以内的项目,3年以上的项目审慎进入。 4、行内授信 对于我行开展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应收金融租赁回购业务要求具备我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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