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九条 |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长可以要求本行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或者全部外部监事提议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全体监事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交监事长审定。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应当及时转交监事长,监事长认为不明确或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或会后根据录音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