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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制度修订新旧对照表

resource: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指引条款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九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外部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建议名单,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银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外部监事可提请召开临时监事会,两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也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第十条外部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内设的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当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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