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公司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监事的选任条件
第四条 本公司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二)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四) 具有三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本公司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因违反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人员;
(八)不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监事的选任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事担任。
第七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任程序为: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本公司对新监事的需求情况,提出监事股东单位候选名单,报监事长初步认定后,向股东单位发出《监事候选人推荐函》;
(二)监事股东单位在接到《监事候选人推荐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标准,推荐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监事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后,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对通过的人选,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公司监事。
第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法由工会代表大会确定,其人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标准。
第十条 公司外部监事的选任参照本制度第八条以及本公司《外部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监事的;
(三)职工代表监事离开本公司的。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因严重失职被中国银监会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监事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监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公司监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公司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外部监事及股东代表监事还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前述文件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本公司监事会中监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本公司选出下任监事填补其缺额时生效,在此以前,监事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