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监事会决策功能,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不得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推荐,换届时由监事长负责提名推荐,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三)对定期报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实施监督;
(五)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监督。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监督;
(六)对本行内、外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是否公允、客观;
(二)本行运行中的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公允、真实、全面;
(三)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本行内务部门、审计部门、内控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是否勤勉尽职;
(五)本行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利益方面是否尽职;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外部监事)主持。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本行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